代理记账的概念的法律规定发表时间:2023-05-08 23:41 代理记账的概念《会计法》第36条明文规定:“不具有设定要求的理应委托审核批准开设从事会计工作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代理记账是指由本公司的财务核算、做账、纳税申报等一系列的财务工作所有委托给专业记账企业进行,本公司只开设出纳员,承担日常贷币收入支出业务财产存放等相关工作。 代理记账的法律规定: 1.根据代理记账业务的,为了能高度肯定代理记账业务,1993年改动《会计法》时增强了“代理记账”要求,容许这些不具有独立设定财务会计机构或是配置财务人员标准的部门,委托相关的财税咨询机构开展代理记账,进而初次确立在我国代理记账业务的诉讼地位。 2.依据1993年申请的《注册会计师法》要求:第十五条:“注册会计能够筹办财税咨询、财税咨询业务。”进而为代理记账业务的实施带来了合法合规中介机构。 3.此外,为了能实际标准代理记账业务,国家财政部于1994年6月23日发布《代理记账管理实施细则》,对从业代理记账的前提条件、代理记账程序及其委托彼此责任与义务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修订后的《会计法》再一次确定了代理记账的诉讼地位。 4.第三十六条明文规定:“各个单位应根据财务会计业务的需求,设定财务会计机构,或在相关机构中加入财务人员并特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有设定要求的,理应委托审核批准开设从事会计工作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下一篇理记账机构将规范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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